(2016)湘1226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刑初32号被告人颜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6刑初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1月2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3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勇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湘N765**号中型普通客车从麻阳苗族自治县黄桑乡驶往县城,途经县城城东综合市场前交叉路口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将前方同向骑人力二轮自行车的舒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舒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人民币。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颜某某能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后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颜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协议、收条、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证人黄某甲、张某某、刘某某、黄某乙的证言,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机动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本院决定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颜某某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滕明建人民陪审员 欧缓莲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 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