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少聪、林春媚与被告刘志霖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聪,林春媚,刘志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855号原告林少聪,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春媚,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霖,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聪、林春媚与被告刘志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少聪、林春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少聪、林春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精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