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16)民初号572原告骆万清与被告韩维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韩某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572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庭审前,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