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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0923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包立琼、蔡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包立琼,蔡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923执保2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城关文化路88号东方明珠1-2层。法定代表人汤振声,行长。被申请人包立琼,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蔡国英,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被告包立琼、蔡国英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包立琼、蔡国英所有的位于屏南县古峰镇文化东路181号1幢A205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0120966-1、20120966-××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包立琼、蔡国英所有的位于屏南县古峰镇文化东路181号1幢A205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0120966-1、20120966-××号)。二、被申请人包立琼、蔡国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包立琼、蔡国英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自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