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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方丽贞与张溪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贞,张溪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73号原告方丽贞,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黄德光,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溪城,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丽贞与被告张溪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丽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2元,由原告方丽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丹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