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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澜陵鸿佳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澜陵鸿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路12号4栋304号。法定代表人:马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丽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澜陵鸿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三街5号。法定代表人:肖文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浩岩。委托代理人:曹阳。上诉人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丽艳,被上诉人北京澜陵鸿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宜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返还上诉人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