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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道财与刘永臣、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财,刘永臣,甘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04号原告陈道财。委托代理人王宁,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臣。被告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财与被告刘永臣,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财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