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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新芹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芹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芹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谢 涛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凡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