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克拉依·巴拉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4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同曦假日百货东门处,扒窃被害人匡某三星GT-N710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93元。案发当日,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5年12月13日被再次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被盗的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匡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张某、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值鉴证结论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超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