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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02赵亚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1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四,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小学文化,住崇左市江洲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赵亚四伙同犯罪嫌疑人“四文千”(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江付八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市场2区1巷11号北侧的店铺,盗走台爵电动车一辆、三星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三星平板电脑价值1840元,台爵电动车价值1900元,共价值人民币3740元)。随后,“四文千”将电动车及平板电脑予以变卖,赵亚四分得700元。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5年10月15日将赵亚四抓获归案。本案赃款赃物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亚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亚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亚四返还被害人江付八所被盗窃物品等值人民币3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王 子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