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3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柯祥春、黄少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