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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桂玉、胡慧娟等与方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玉,胡慧娟,胡慧艳,方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558号原告徐桂玉。原告胡慧娟。原告胡慧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勇。原告徐桂玉、胡慧娟、胡慧艳诉被告方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桂玉、胡慧娟、胡慧艳于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方建勇归还部分借款且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玉、胡慧娟、胡慧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桂玉、胡慧娟、胡慧艳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陆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