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佳与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15号原告李佳被告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388号国信大厦。法定代表人马波,总经理。原告李佳与被告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