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应生与铜陵康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应生,铜陵康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枝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528号原告:崔应生。委托代理人:汪允康,铜陵县西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康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钟仓村。法定代表人:王全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枝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应生诉被告铜陵康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铜陵康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应生撤回对被告铜陵康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禹露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