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向琴英申请执行陆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琴英,陆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向琴英,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安居区。被执行人陆华伦,男,汉族,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琴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