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谭光文与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文,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594号原告谭光文,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92481Q。法定代表人曹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光文诉被告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光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谭光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