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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盐城金鼎网业有限公司与陈鑫、陈益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金鼎网业有限公司,陈鑫,陈益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1172号原告盐城金鼎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靳建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连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鑫,居民。被告陈益根,居民。原告盐城金鼎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与被告陈鑫、陈益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为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鼎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建青的委托代理人潘连诗,被告陈鑫、陈益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鼎公司诉称:2015年9月17日,被告陈益根的工地向我公司购买4300元的产品,被告陈鑫负责送货,同时将收据一并带去。被告陈鑫送完货后将被告陈益根签字的单据交给我公司,说未拿到钱。嗣后我公司向陈益根催要此款,被告陈益根称款项已支付。现要求被告陈鑫、陈益根共同支付4300元货款。被告陈鑫辩称:我是为原告金鼎公司打工送货到被告陈益根工地的,当时老板叫我将收据一并带着,同时说可以欠账。我将货送到工地后交由陈益根接收,但陈益根并款付款。我遂让其在收货单上签字由我带回,将收据交给其到公司结账。我回公司后,公司也打电话给陈益根进行了核实。陈益根也同意改日去公司结账。我未收到陈益根的货款,此事与我无关。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陈益根辩称:原告公司的驾驶员送货到工地后说要给钱才下货,我于是就将现金交付给了送货的驾驶员,并将收款收据要了过来。应该驾驶员的要求,我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同时将前两天送的黑网也进行了注明。这批货的款项已支付了,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鑫原系金鼎公司驾驶员。2015年9月17日,金鼎公司派陈鑫送4300元钢丝网到被告陈益根的工地,同时带着金鼎公司4300元收款收据一份。陈鑫将货送到陈益根工地后,由陈益根在金鼎公司发料单上签名,因金鼎公司前几天送了100张黑网片,陈益根同时在该发料单上签注“黑网片100张”字样。陈鑫将收款收据交给了陈益根。陈鑫回金鼎公司后,将该发料单交给了相关人员。后金鼎公司向陈益根催要此款,陈益根称此款已支付。为此,原告金鼎公司诉到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金鼎公司提交的发料单一份、收款收据存根联一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金鼎公司与被告陈益根间买卖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被告陈益根购货后应及时给付货款。被告陈益根辩称此款已于购货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金鼎公司送货人陈鑫,陈鑫予以否认。对此本院认为,被告陈益根如当时以现金支付了货款,就无须在发料单上签名签收。被告陈益根同时在发料单上签注“黑网片100张”,陈益根在庭审中陈述此款项也是当时以现金支付的。既然是货到付款,就无必要再在发料单上签收,同时还对以前的已清账的往来加以特别注明,被告陈益根的辩称理由明显有悖常理,故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鑫系金鼎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送货给被告陈益根是其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与原告金鼎公司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金鼎公司要求被告陈鑫承担支付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益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金鼎网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00元。二、驳回原告盐城金鼎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益根负担。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艺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