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2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钟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71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兴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9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7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予以释放。辩护人吴锋彬,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钟某无罪。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丽芳代理审判员 于海砚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文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