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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孟吉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1050号罪犯孟吉,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2010年11月1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罪犯孟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孟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孟吉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