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郑顺才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29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11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辩护人廖鸿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廖鸿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翻墙进入西华县田口乡崔庄村被害人庞某乙家,趁其家人熟睡之际,进入庞某乙休息的堂屋西间,后以商量复婚为由强行与庞某乙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郑某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被侦查人员带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案发后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郑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翻墙进入西华县田口乡崔庄村被害人庞某乙家,趁其家人熟睡之际,进入庞某乙休息的堂屋西间,后以商量复婚为由强行与庞某乙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得到被害人庞某乙的谅解,被害人庞某乙请求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庞某乙陈述及谅解书,证人赵某、庞某甲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周公刑技法物检字(2015)第1462号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案发后没有主动投案的相关证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雷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