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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超与邓志恒、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邓志恒,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412号原告陈超。委托代理人邵聚将,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恒。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38号美东国际12#(A座)6层,机构代码号××。负责人康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邓志恒、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冀E×××××普通货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对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无异议。本案原告陈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邓志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邓志恒的起诉。审 判 长  韩占水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