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高俊峰与漯河市玉泉源饮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531号原告高俊峰,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怀玉。被告漯河市玉泉源饮品厂,住河南省漯河市。负责人武耀华,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峰与被告漯河市玉泉源饮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俊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高俊峰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