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明魁与刘祖杰、胡延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魁,刘祖杰,胡延芳,张同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田明魁,城镇居民。被告:刘祖杰,城镇居民。被告:胡延芳。被告:张同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魁诉被告刘祖杰、胡延芳、张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田明魁负担。审 判 长 郭 红 玲人民陪审员 陈 付 慎人民陪审员 胡 海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蔚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