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多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郭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多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韩某某,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中国,锡林郭勒盟普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中国,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属于二次婚姻,被告属于初次婚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好逸恶劳,酗酒恶习,不参加劳动。在生活中被告嫌弃原告,被告酗酒后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后于医院接受治疗,在2015年6月13日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耳道充血。被告在生活中天天对原告辱骂,长期行为致使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居住期间,收入均由被告掌管和支配,原告将36袋莜麦(价值4900元)运到被告家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返还。夫妻存续期间无债务、无财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36袋莜麦(价值4900元)。在庭审中原告要求增加分割四头牛犊的诉讼请求。此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1、结婚登记表一份,主张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张证明原告韩某某身份的事实;3、多伦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主张证明原告在2015年6月13日被被告打伤,经多伦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耳道充血的事实。被告郭某某口头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打原告,骂过她也是我们双方相互骂的,也没有好逸恶劳,莜麦是婚后我买的种子、化肥,是我自己播种的。我家中没有四头牛犊,我们结婚四个月,在一起生活只有半个月的时间,原告还经常不回家,我不同意原告分割我的财产。我们订婚当天原告向我要的20000元现金和金戒指我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提供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主张证明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证明一份,主张证明订婚当天我给原告20000元钱、价值2391元的金戒指一枚及800元衣服钱的事实;3、金戒指保证单1份,主张证明金戒指是我在多伦县卉原商城给原告购买的事实;4、银行贷款还息单1份,证明我在2015年贷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5月15日在多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9日原告向多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结婚前,经介绍人在场,原告以偿还看病借款,向被告索要20000元,被告为原告购买了价值2391元金戒指一枚并给付800元衣服钱。婚后被告利用原告原来承包的土地种植莜麦,当收割后,将收获的36袋莜麦拉至被告处,用于饲养牲畜饲料,现剩余约400余公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告陈述、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等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又在2015年10月19日起诉要求离婚,双方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个人财产36袋莜麦,被告辩称36袋莜麦属婚后共同劳动种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无法出示证据证明属个人财产,是在庭审中原告认同所收获的莜麦期间用于喂养牲畜,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可莜麦现剩余10袋,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每袋有80斤,应有800斤,被告已将其余莜麦用于饲养被告及被告父亲的牛,因原告未能证明属一方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四头牛犊,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认为是大牛快要生产牛犊了,属没有形成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分割四头牛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戒指及800元衣服款,是原、被告因缔结婚姻,属被告郭某某无偿赠予原告的物品,原告韩某某可不予返还。关于20000元钱,原告主张是因自己看病,在结婚时向被告索要偿还治疗疾病的费用,在生活中已经支出的理由不足,被告则辩称是自己贷款给付原告的彩礼钱,因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是贷款给付的原告,造成被告经济生活困难,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部分款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莜麦400公斤,原、被告各分得200公斤,被告郭长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莜麦200公斤;三、原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酌情返还被告郭某某8000元;四、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75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海军审判员 杨海涛陪审员 庞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