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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1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张乐天、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张乐天,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136-29号原告:张文明,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乐天,男,汉族,住涡阳县。被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城。法定代表人:邱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负责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张乐天、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