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玉刚与张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刚,张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660号原告陈玉刚。被告张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刚诉被告张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陈玉刚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