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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帆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通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一帆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通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深圳市一帆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丰盛工业城6栋4楼402。法定代表人张一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慧娟,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通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三路百财科技园2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勇。上列原告深圳市一帆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通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32235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235元及从立案之日起至其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235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通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一帆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235元;二、被告深圳市天通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一帆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223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8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