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大福柜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大福柜超市有限公司,于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1085号原告原告沈阳大福柜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光前,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于金波。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实际居住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大福柜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