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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解亮亮与崔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亮亮,崔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407号原告:解亮亮。委托代理人:万强强。被告:崔海滨。委托代理人:曹婧,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亮亮与被告崔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解亮亮负担。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