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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范松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范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50号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2169号。法定代表人:金勇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范松,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富元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范松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晓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今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