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巩宏伟与李伟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巩宏伟,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杜民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杜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