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22民初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第168号原告陈,女,汉族,农民。被告杨,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佰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