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包青龙与吴左祥、姜来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青龙,吴左祥,姜来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25号原告包青龙,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吴左祥,男,47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姜来小,女,4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青龙诉被告吴左祥、姜来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青龙以被告暂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青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包青龙负担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