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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63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万众与被告张迎新、边国茹、李会昌、刘建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众,张迎新,边国茹,李会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0636民初198号原告陈万众,男,汉族,住址:顺平县亭乡西庄村。委托代理人魏冀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迎新,男,汉族,住址:顺平县苏头村。被告边国茹,女,汉族,住址:顺平县苏头村。被告李会昌,男,汉族,住址:顺平县亭乡西庄村。。被告刘建问,男,汉族,住址:顺平县亭乡西庄村。原告陈万众与被告张迎新、边国茹、李会昌、刘建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众的委托代理人魏冀超,被告李会昌、刘建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迎新、边国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众诉称,2015年1月15日,被告张迎新、边国茹向原告借款548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35%,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不能偿还每天自愿给付违约金15元。被告李会昌、刘建问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于本院,要求被告张迎新、边国茹偿还借款54800元、利息9617元及违约金3150元,被告李会昌、刘建问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迎新、边国茹未进行答辩。被告李会昌、刘建问口头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迎新、边国茹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5日,被告张迎新、边国茹向原告借款548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35%,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不能偿还每天给付违约金15元。并由被告李会昌、刘建问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于本院,要求被告张迎新、边国茹偿还借款54800元、利息9617元及违约金3150元,被告李会昌、刘建问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条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张迎新、边国茹提供548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会昌、刘建问应按合同约定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迎新、边国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万众借款本金54800元、利息9617元、违约金3150元。被告李会昌、刘建问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张迎新、边国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