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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明与邓州市丹露纯净水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邓州市丹露纯净水有限公司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682号原告:陈明,男,生于1987年9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丹露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工业园区南三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敬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宗光,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陈明与被告邓州市丹露纯净水有限公司为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诉称:2015年6月,为了组建杏丹饮料有限公司,其出资15000元;同年8月6日,其与其他股东签订退股协议,经清算,应当退还其13206元,但至今没有退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1320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投资入股后与其他股东预先注册登记的公司名称为邓州市杏丹饮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实际成立,故原告起诉邓州市丹露纯净水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岳审 判 员  刘照景人民陪审员  张士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