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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瑞虹、吕刘成与吕刘成、张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虹,吕刘成,张卉,王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325-1号原告:谢瑞虹,男,生于1978年4月2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吕刘成,男,生于1991年3月2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卉,女,生于1992年10月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系被告吕刘成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刘金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金涛,男,生于1990年5月2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金元,男,生于1989年6月24日,汉族,厨师。系被告王金涛的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瑞虹诉被告吕刘成、张卉、王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瑞虹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刘成、张卉、王金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瑞虹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刘成、张卉、王金涛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瑞虹撤回对被告吕刘成、张卉、王金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谢瑞虹负担。审判员  方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