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131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曹伟慧,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伟慧、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十三生育一女,名陈某乙。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使原告无法容忍的是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争吵已分居多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生活费每月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地步,我也没有第三者。结婚前送了彩礼,外面欠了很多债。现在小孩也这么大了,离婚再组建家庭也很困难。双方走到今天主要是缺少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带着孩子一直住在娘家。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无实质性的矛盾,且婚生女儿尚某,更需要父母亲的呵护关爱。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而被告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哲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