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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常艳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民主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艳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民主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艳秋,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东宝药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民主支行。住所:吉林省通化市。负责人:胡凤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毕海龙,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成,该单位职员。上诉人常艳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民主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退还上诉人常艳秋。审 判 长 刘 闽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