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人核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王瑛瑛拟稿时间2016年4月12份数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快速环岛南面。法定代表人周月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34区鸿景园5栋201。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工业园5号区。法定代表人吴堪吉,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县新州镇城北(桂鑫公司大院)法定代表人吴堪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联合铝业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吉贸易公司)、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吉有色金属公司)、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吉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南市执字第50号]中,翔吉物流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翔吉物流公司称: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诉翔吉贸易公司案件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该院诉讼保全冻结了翔吉贸易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的银行账户。由于该案件至今未审理完毕,被查封的账户也一直未能解冻。在此期间,北方联合铝业公司将1400万元预付货款打入了上述被冻结账户中。本案仲裁裁决纠纷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抵扣上述1400万元预付货款,因此本案执行应当轮候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待该账户被解冻后账户中的款项应当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法院不应当再对翔吉物流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异议人请求本院立即解除对翔吉物流公司名下二宗土地、三栋房产的查封和解除对其所有银行帐户的冻结。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诉翔吉贸易公司案件民事起诉状、(2013)西民二重字第2-1号民事裁定及(2013)西执字第2-3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审查查明:本院执行的北方联合铝业公司申请执行翔吉贸易公司、翔吉有色金属公司、翔吉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2015)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裁决:翔吉贸易公司应向北方联合铝业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9808920.55元,和以该9808920.55元为本金,以8.4%/年的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7月4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向北方联合铝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翔吉有色金属公司、翔吉物流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南市执字第50-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翔吉贸易公司、翔吉有色金属公司、翔吉物流公司所有的1074953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查封了翔吉物流公司所有的高新南二路2号7号综合楼、秀厢大道56号4#综合楼,轮候查封秀厢大道56号3#综合楼,于同日查封了翔吉物流公司所有的0115166001、0115166002两宗土地使用权,并于2015年8月5日冻结了翔吉有色金属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的账户存款975614.88元。另查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诉翔吉贸易公司案件,该院诉讼保全冻结了翔吉贸易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的1505015×××09金额目前已超过240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执行依据(2015)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翔吉物流公司应对翔吉贸易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法院在执行过程可以执行翔吉贸易公司、翔吉有色金属公司、翔吉物流公司三被执行人中任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供清偿债务。现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翔吉物流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被执行人翔吉物流公司以翔吉贸易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足以清偿本院执行案件债务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其公司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但该账户现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执行案件无法从该账户中扣划款项,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翔吉物流公司还要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根据上述查明内容,本院并未冻结其公司名下账户。综上,异议人翔吉物流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瑛瑛审判员 周燕萍审判员 朱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雯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