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金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01号罪犯李金富,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3907.68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川刑复字第704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8月1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李金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李金富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金富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40.6分,期间,获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富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