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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辉与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885号原告朱辉,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管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兵,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辉诉被告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辉以已实现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尚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学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