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某、张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淮滨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淮滨县。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7执261号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7×××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昌文审判员 孙存春审判员 谢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