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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8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少梅与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梅,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874-3号原告:刘少梅,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梅诉被告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楚道山人民陪审员  李成华人民陪审员  郭世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昌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