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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民与陈秀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陈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民。被执行人:陈秀斌。本院在执行李民与陈秀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邑证经字第11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