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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三海与王侯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三海,王侯巧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三海,男,汉族,1950年5月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侯巧,女,汉族,1950年3月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周三海因与被上诉人王侯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民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三海申请再审称:对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欠的11万元债务被申请人也应共同承担。周三海请求撤销(2015)达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和(2015)鄂民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涉案借款是否为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周三海在原审中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周三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三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鑫代理审判员  赵凯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