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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4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谭代刚非医师行医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谭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4行审1号申请人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晴隆县莲城镇西街。法定代表人魏晓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祖平,系该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谭代刚,男,1945年10月30日,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在审查中确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谭代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设置诊疗所开展诊疗活动和非医师行医。当时扣押了被申请人谭代刚的医疗器械和医疗药品。经该局组成合议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18000元。合并处罚20000元。该局作出晴卫计医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该份决定书已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审判员  李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方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