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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师春玲与马正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春玲,马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师春玲,女,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马正军(别名:马盼盼),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师春玲与马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西福民初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马正军给付师春玲工钱565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