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1195号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葵蓬路广钢铁路南综合厂房B栋首层03室,组织机构代码77118639-2。法定代表人:涂木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芬,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司员工。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4930290U。法定代表人:余自甦。本院受理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