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贺长征与吴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长征,吴学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833号原告:贺长征,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学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长征与被告吴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长征负担。审判员 吴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