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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贺长征与吴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长征,吴学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833号原告:贺长征,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学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长征与被告吴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长征负担。审判员  吴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