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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覃伟贤与陈瑞检、韦凤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伟贤,陈瑞检,韦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覃伟贤,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32。被执行人:陈瑞检,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0039。被执行人:韦凤兰,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840。关于申请执行人覃伟贤与被执行人陈瑞检、韦凤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瑞检、韦凤兰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覃伟贤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覃伟贤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瑞检、韦凤兰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贤